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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刷脸”横行 如何保护我的“脸”?

发布时间:2021-05-15 11:34:48 所属栏目:传媒 来源:互联网
导读:人脸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不同于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等经过二次编码的信息。全国政协委员、民革中央企业家联谊会会长、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受访时说,个

 “人脸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不同于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等经过二次编码的信息。”全国政协委员、民革中央企业家联谊会会长、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受访时说,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,一旦被盗,将导致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无法使用,可能会长时间持续性影响个人衣食住行。

  全国政协委员、民革广州市委会主委于欣伟也指出,现行规定下,几乎任何组织、单位都可收集民众人脸信息,人脸信息恐成为不法分子的新手段。

  那么,“刷脸”时代,如何保护我的“脸”?代表、委员们认为,立法规范是第一要务。

  刘伟介绍,2020年3月修订的国家标准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明确规定,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,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需进行特殊保护。去年底,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发布了《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》,规定移动应用软件对人脸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销毁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。此外,民法典中,也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,但还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。

  刘伟认为,总体而言,中国对人脸信息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立法和规范在不断完善,但是还不够全面和明确。由于法规与管理的约束不足,相关开发和应用单位在信息保护、身份认证等技术上明显缺少安保主动性与责任感。

  张桂平提出,收集和识别人脸信息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经明确授权。授权机构在使用信息时不得超越授权主体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,未经许可不得转让个人生物识别信息。

  于欣伟认为,可由公安部门承担人脸识别应用层面的审批与监管职能。写字楼、商场、企业等单位及公园、学校等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,都应申报审批,并且强化应用场景必要性审查,对于商场等非特定人群的经审批的人脸识别应用,须以显著标识告知相对人。

(编辑:焦作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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